兩岸三地公民社會的比較(一):歷史篇
The Comparisons of Civil Society
Among China, Taiwan and Hong kong, Part 1: Historical Origins
清華大學歷史所、社會所、人類所合開課程
課綱設計:李丁讚、李卓穎、李威宜、黃應貴、張隆志、陳瑞樺、莊雅仲、鐘月岑(按筆畫排列)
授課教授:李丁讚、張隆志、李卓穎
上課時間:星期一下午:2:20─5:20;2015年春季班
一、 課程主旨:
「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是現代社會一種特定的型態。一般說來,只要這箇社會存在著獨立於國家的「民間社團」,就可以稱之為「公民社會」。但有些人認為,只有民間社團還不夠,必須具備「公共領域」,讓不同民間社團可以相互溝通、連結,進而形成共識,這種社會才能稱為公民社會。
除了以上這兩種操作性的定義外,公民社會另一個常見的解讀是,現代社會的「理想型」,或是現代社會必需努力的方向和目標,幾乎每個現代國家都希望朝著公民社會邁進。在這個思考下,當前社會的諸多問題,都被認為是公民社會的理想尚未落實;只要我們繼續朝著這個方向努力,當前的很多問題都能迎刃而解,而且還能夠逐漸邁向美好的生活世界中。我們或許可以說,公民社會是現代社會的「桃花源」。
公民社會真的這麼美好嗎?只要我們把她的理念慢慢落實,當前的問題就能解決麼?西方的公民社會是否內含一些無法克服的結構性問題,使得她的理想無法真正落實?每個社會真的非朝著公民社會的方向發展不可嗎?還是,每個社會有自己的軌跡,西方的公民社會不見得適合中國社會發展。這是本課程最基本的問題意識。我們準備用三個學期、分成Part1, Part2, Part3三個階段,並透過對兩岸三地(中國、台灣、香港)的比較來加以探討。這三個階段是:一)、歷史篇;二)當代篇;三)反思篇。
兩岸三地,雖有相同的漢人文化傳統,但由於過去一百多年來不同的歷史命運與發展,三個社會的民主實踐也因此有很大的不同。文化、歷史與實踐三者在三個社會交錯共響,構成一幅多彩異質的民主版圖,也表現出不同的「國家」和「公民」特質。我們認為,透過這三個社會的比較研究,我們對歷史、文化、實踐三者之間的互動,會有更清晰的整體圖像,不只讓我們更能夠回顧過去,也讓我們更能夠展望未來,這樣,我們將更有能力回應上面提出的規範性問題。
西方公民社會的理想,包含兩個最基本的元素,分別代表兩種不同的「公民」理念。其一,在消極面向上,「公民」是一個具有「權利」的國家子民,這些「權利」隨著時代不同而有所增加,從最開始的「市民權」,如言論、結社、信仰、人身財產的安全等,逐漸發展到「政治權」,如選舉、罷免等,一直到這箇世紀初所發展出來的「社會權」,如失業、養老、健康保障等一切生存所必需。最近甚至有「文化權」的提出,保障的對象從「個人」擴及到「群體」,嘗試對弱勢族群進行整體性的保護。在這個理念下,公民的「權利」是由「國家」所賦予,並由憲法明確加以保障。「公民社會」意謂著,公民們對自己的權利有清楚的意識,當自己的權利被侵犯時,會起而反抗。國家則有責任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任何對這些權利的侵犯,都可以看成一種「違憲」,乃是對公民最嚴重的侵犯。
以上關於「權利」的論述,預設著現代人最基本的價值與尊嚴,也構成公民社會理念型的基本底線,任何對公民社會的討論都從這裡出發。但是,這只是公民社會一個「必要」的條件而已。很多人認為,公民社會如果真要落實,不能只靠這箇「消極性」的規範,而需要一個更積極的「公民」的誕生與配合,上述的公民權利才可望真正落實。這箇積極「公民」除了具備基本的「權利意識」之外,更要有關心公共事務的熱情,以及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的意願和能力。這樣,公民社會才有能力監督國家,國家也才會認真維護公民的基本權利,民主政治才能真正落實。其實,某些版本下的公民社會,公民不只必須具備熱情和能力來監督國家,督促政府朝著理想的方向前進,甚至可以繞過國家,建立自治自主的社會。這裡的公民,不只是自由、平等,而且有能力一起生活,並建構屬於自己社群的生活文法,讓「民主」獲得最完美的體現,這也是公民社會理想型的極致。(這箇理想型跟「老死不相往來」的桃花源似乎完全相反。)
以上是公民社會的理念型。在實際生活中,「公民社會」當然表現得很不一樣,也跟理念型有相當大的距離。而且,不同社會、不同時代都有不同的公民社會內涵。如果從資本主義的發展史來看,消極意義下的「公民」與現代意義下的「國家」,二者都是伴隨資本主義的誕生而出現。Civil Society最原初的意義,其實是泛指「市場」,是一種相對於「國家」而存在的自主力量,也在這種新興力量的啟迪下,「自由」與「權利」的概念才得以建立。但是,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消極意義下的公民社會雖續有增進,但積極意義下的公民社會卻不見擴展,公民對公共事務的興趣,似乎不增反減。尤其,進入新自由主義階段之後,消極面向的公民權利開始受到樽節,國家的福利支出日漸縮小,其他各種社會權也一一被裁減。這是兩百年來第一次出現的「反動」。在積極面向上,公共領域的性質也出現重大的轉變,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熱情與能力似乎都在下降中。
以上關於公民社會的現狀,以及其可能的發展或反思,將是這門課程的主要目標,我們準備在Part2, Part3分兩個學期加以探討。在目前的Part1裡,我們將集中在歷史面向,嘗試從歷史發展的過程中,釐清公民社會的歷史源起,以及其發展的歷史脈絡和軌跡。我們相信,這些歷史面向的探索,應該讓我們對當前公民社會的問題,以及未來可能的發展有所助益。
從西方的歷史來看,公民社會最核心的理念,包括「權利」、「自主」、「自治」等,都起源於西元十一世紀的「自由城市」。當時,封建貴族與國王之間有著嚴重的權力衝突與鬥爭,國王為了打擊貴族,分散貴族的力量,才賦予城市居民(由從封建莊園逃出的農奴和工匠所組成)各種特別的「權利」,包括自己選任自己的行政和司法長官,組成自己的議會,訂定自己的自治法規等,到十四、五世紀時,很多「偉大的」城市先後誕生,包括佛羅倫斯等,這些城市甚至變成「城邦」。相對於當時的國王和封建勢力,這些「城邦」都擁有相當高程度的「自主權」,實現了初步的民主,有點類似今天的公民社會。「文藝復興」和「商業資本主義」大約都在這時啟動。這也是西方公民社會的史前史。
中國呢?很多人都說,公民社會是西方的概念,不見得適合中國、台灣和香港使用。這種說法沒錯,但也不表示,這三個社會沒有自己形式的公民社會。不管中國、台灣或香港,她今日公民社會的樣貌,一定是從其特定的歷史文化脈絡中長出來的。因此,當我們嘗試探索,「如何建構台灣的公民社會?」這個問題時,如果無法回到歷史脈絡中,找到昔日公民社會的「原型」,並嘗試從這箇「原型」的基礎出發,再結合現代的諸多理念與實踐進行轉化,一個現代形式的「公民社會」又怎麼可能誕生呢?這也是我們從歷史開始的原因。
台灣與香港雖然也是漢文化的一環,但兩地其實都有屬於自己的文化根源,也都經過不同的殖民統治,因此有著與中國很不一樣的民主進程,其公民社會與文化政治的內含與實踐,應該也有很大的不同。因此,本課程把這三個社會分開處理,嘗試從每個社會自己獨特的歷史脈絡中,照見其獨特的公民社會軌跡,並嘗試從三個社會的比較研究中,探索歷史、文化、與實踐三者如何交錯共響。我們認為,透過這箇比較的視野,我們對於兩岸三地公民社會的發展,將會有更動態而整體的圖像。
什麼又是中國、台灣、香港公民社會的「原型」呢?西方「自由城市」的核心理念是「權利」與「自主」,中國如果有自己的公民社會,她的「原型」又是什麼呢。中國有自己的「權利觀」嗎?中國的地方社會曾經「自主」運作嗎?這些問法也許都不夠好,因為好像是從西方的脈絡來審視中國。在本課程裡,我們也會關照西方公民社會的發展,但並不是當成比較的材料,更不是去問,為什麼西方有而中國沒有。我們的作法是,把西方當成「材料」,當成一種與我們社會的「不同」(difference),然後把這些材料擺回我們自己的歷史文化脈絡中,進而建構中國公民社會的「原型」,並從這裡找尋其獨特的意義與價值。
什麼是中國公民社會的原型呢?跳過中西比較的觀點,我們又要從哪裡出發呢?中國的civil society 有自己的傳統嗎?
研究宋史的學者都知道,大約從南宋開始,中國的官僚體制逐漸趨於飽和,很多文人於是轉向「地方」發展,甚至超越過去儒家的經世哲學,而發展出更實用、技術取向更濃的地方倫理學。韋伯曾經指出,因為仕紳階級的抗拒,使得中國人的經濟生活無法理性化,也因此妨礙中國資本主義的誕生。但是,南宋這批地方菁英的表現,與我們所理解的透過服公職來界定其政治與社會身分的仕紳階級很不一樣,甚至開始與仕紳階級區隔,表現出不一樣的生活風格,這種新出現的社會力,是否代表著社會的自主力量呢?這是否構成中國公民社會的原型呢?西方公民社會的原型,以一種相對於當時社會主流勢力(也就是封建貴族)的自主形式出現,南宋的地方菁英似乎也與當時主流的仕紳階級有所區隔,構成一股新的自主力量。我們是否可把這種力量看成中國公民社會的原型呢?
這當然是一個複雜的問題,也不可能由一個特殊的個案獲得解答。因此,本課程嘗試從南宋開始,對各種形式的自主力量進行探索。所謂的自主力量,當然是指一種相對於「主流」的力量;在主流建制的支配下,社會力還能夠以一種不受支配、相對自主的形式出現,甚至可以和主流力量相互抗詰,這就是我們所謂的「自主」。不同型態的宰制力量,會有不同形式的自主。希望我們透過這箇歷史探索,能找出這些自主性的社會力。
具體的作法是,我們首先要在歷史的脈絡中心區辨出具有宰制性的力量,再看當時有什麼社會組織能與之抗頡,並取得相對自主的空間。這箇宰制性力量不只是仕紳,可能還包括宗族、家父長制、地方勢力、文化意識型態、皇權等,每個歷史階段都有其獨特的宰制形式,或是不同宰制力量的組合,我們討論社會自主性,應該由這些宰制力量的認定開始,並由此來衡量所謂的自主性。分析的重點應該是這個自主性之得以產生的歷史脈絡、以及人如何在這個歷史脈絡中展現施為能力,並透過各種社會連結與運作,把這種能力變成一種社會力,進而突破/抗頡當時的結構限制。
在找出曾經出現在兩岸三地歷史中的各種支配與自主力量,並對這些不同型態的力量加以分析、對照、比較、整合後,希望能在這些努力的基礎上,慢慢釐清、進而建構出中國公民社會的「原型」。也在這箇「原型」的對照下,我們進入本課程的第二、第三部分,進行對兩岸三地當代公民社會的探索和反思。
二、 課程的進行方式:
本課程將針對不同議題,邀請兩岸三地、對這箇議題具有專精研究的學者前來授課。授課老師雖然不同,但我們希望不同課程之間能夠進行對話。所以開課老師們會再上課之前把上一週的內容先進行簡介,也會再授課老師講完之後,嘗試進行比較,引發討論。我們更期待同學們能夠進行統整、對話,讓整個學期的內容能夠連貫。
除了課堂參與討論之外,期末時同學必須進行一次公開發表,題目就是這箇學期的主題──漢人公共領域,可以針對期中一個禮拜、或是對幾個禮拜的課程進行深化、整合,提出你對「漢人公共領域」的看法。經過大家的回饋之後,你必需以這箇主題寫一篇期末報告。今年底,我們將以這箇主題召開一個工作坊/研討會,內容精彩的報告可以在這個工作坊/研討會裡發表。
三、 評分標準:
上課參與:20%; 課堂發表:20%; 期末報告:60%
四、 課程進度:
第一週(3/2):課程介紹
第二週(3/9):李丁讚(清華大學人社院學士班教授)
講題:西方公民社會的歷史源起
讀物:
1. Putnam, R., 1993, Making Democracy Work: Civic Traditions in Modern Ital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chapter 5, Pp. 121-162.
2. Tocqueville, Alexis de, 秦修明等譯,2005,《民主在美國》,左岸出版。第一部,第五章,Pp. 106-44.
第一單元:中國部分
第三週(3/16):王昌偉(新加坡國立大學中文系副教授)
講題: 在國家與家族之間:宋代以後的民間組織
讀物:Karla W. Simon, Civil Society in China,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3, chapters 3 and 4.
第四週(3/23):邱澎生(香港中文大學歷史系教授)
講題:由會館公所到商會:如何理解明清商人團體的「同鄉」關係?
讀物:(*標示者為必讀)
1. *洪煥椿,1981,〈明清蘇州地區資本主義萌芽初步考察:蘇州工商業碑刻資料剖析〉,南京大學編,《明清資本主義萌芽研究討論集》,上海:人民出版社,頁399-449。
2. *Hamilton, Gary G. 1977. "Chinese merchant associations: conspiracy or compilation." Ch'ing-shih Wen-ti 3: 50-71.(中譯:韓格理,〈十九世紀中國商人結社:陰謀或聯合——汕頭鴉片行會個案〉,氏著《中國的社會與經濟》,台北:聯經出版社,1990,頁135-162
3. *岸本美緒,1998(1994),〈「市民社會論」與中國〉,王亞新譯,收入王亞新編《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北京:法律出版社,頁350-372。
4. Hamilton, Gary G. 1979. "Regional associations and the Chinese city: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Comparative studies in society and history 21(3): 346-361. (中譯:韓格理著,〈區域結社與中 國城市:一個比較的觀點〉,氏著《中國的社會與經濟》,頁163-189)
5. Rowe, William T. 1984. Hankow: Commerce and Society in a Chinese City, 1796-1889.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中譯:羅威廉著,江溶、魯西奇譯,《漢口:一個中國城 市的商業和社會,1796-1889》,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緒論〉與「第二部分」
6. 范金民,2007,〈鑽天洞庭遍地徽——明代地域商幫的興起〉,《東方學報》,80:83-131。
第五週(3/30):陳雯怡(中研院史語所研究員)
講題:「呂氏鄉約」與「吃菜事魔」︰宋元時期對「秩序」的想像與實踐
讀物:
1. Peter K. Bol, Neo-Confucianism in History, Ch. 7, pp. 218-269.
2. 史料三則:朱熹〈增損呂氏鄉約〉、《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卷七六,紹興四年五月癸丑條 、《宋會要輯稿》刑法二之一二九〈禁約〉,寧宗慶元四年九月一日條
第六週(4/6):清明節補假
第七週(4/13):羅士傑(台灣大學歷史系教授):
講題:權力還是權利:溫州地方社會的「政治競爭」轉型芻論( 1860-1949 )
讀物:
1. 羅士傑,〈地方宗教傳統與「去中心化」的地方政治:重探溫州金錢會事件(1850-1862)〉,近史所集刊75, 2012.3.
2. 孔菲力,中國現代國家的起源,(北京:三聯書店),導論與第一章
第八週(4/20):黃克武(中研院近史所研究員)
講題:近代中國公民社會的發展
讀物:
1. 墨子刻,〈二十世紀中國知識份子的自覺問題〉,收入余英時等著,《中國歷史轉型時期的知識分子》(臺北:聯經,1992)頁83-138。
2. Thomas Metzger, “The Western concept of civil society in the context of Chinese history,” in Sudipta Kaviraj and Sunil Khilnani, eds., Civil Society: History and Possibilitie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 pp. 204-231.
第二單元:香港部分
第九週(4/27):David Faure (科大衛) (香港中文大學歷史系教授)
早上9:00─12:00 (十九世紀至二戰結束)
下午2:20─5:20 (二戰結束至1997)
第十週(5/4):李明堃 (香港教育学院亞洲及政策研究学系客座教授)
講題: 1997 後
讀物:(*標示者為必讀)
1. *Etzioni, Amitai. 1961.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Complex Organizations: On Power, Involvement, and Their Correlates,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Pp 3 - 23.
2. *Skocpol, Theda A. 1985. "Bringing the State Back In: Strategies of Analysis in Current Research," in Peter B. Evans, Dietrich Rueschemeyer & Theda Skocpol (eds.), Bringing the State Back I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p 3 - 43.
3. *呂大樂. 2013. 「慈善、自助與維權: 香港公民社會組織的三個面向」,收錄於郝志東主編,公民社會: 中國大陸與港澳台,澳門及星加坡: 澳門大學及八方文化創作室. 頁140 - 151.
4. 趙永佳、呂大樂、容世誠 (合編) 2014. 胸懷祖國: 香港「愛國左派」運動. 香港:牛津大學出版社.
5. 李明堃. 2014. 「香港精英政治之源起与流變」,港澳硏究,2014年第3期(總第4期)北京:「港澳硏究」編輯部,頁17- 24.
6. 高馬可 (John M. Carroll)2013. 香港簡史,香港: 中華書局(香港)有限公司.
第三單元:台灣部分
第十一週(5/11):柯志明(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
講題:清代臺灣的族群政治與社會抗爭
讀物:
1. 中央研究院明清研究通訊第四十四期 (2014-08-15)學人訪談錄http://mingching.sinica.edu.tw/Academic_Detail/306
2. 柯志明,《番頭家:清代臺灣族群政治與熟番地權》。(臺北: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2001)。
3. 柯志明,〈岸裡社的私有化與階層化:賦役負擔與平埔族地域社會內部政經體制的形成和轉變〉,收入詹素娟編,《族群、歷史與地域社會:施添福教授榮退論文集》,頁57-132。(臺北: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2011。
4. 〈菁英轉型與社會抗爭:清代臺灣番政變革後平埔族社會內部的分化與衝突,以岸裡社為案例的分析〉,共89頁,發表於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主辦之「族群歷史、文化與認同:臺灣平埔原住民國際學術研討會」,三月,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台南。
第十二週(5/18):林欣宜(彰化師範大學歷史學研究所)
講題:十九世紀新竹的地方社會發展與國家
讀物:
1. 2013.03 〈十九世紀下半葉竹塹商人面臨的困境〉,《臺灣史研究》第20卷第1期,頁47−78。
2. 2012.03 〈消失的存在感:竹塹城與臺灣高科技重鎮的雙軌發展〉,《竹塹文獻》第51期,頁34-61。
3. 2012.03 〈二十世紀中期以前新竹市東南金山面地區的土地利用與社會發展〉,《竹塹文獻》第51期,頁10-33。
第十三週(5/25):林文凱(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研究所)
講題:清代的法律文化:從國家與地方社會的互動談起
讀物:(*標示者為必讀)
1. *林文凱2006-12〈清代土地法律文化:研究取徑與理論進展的評析〉,《法制史研究》,第10期(2006.12),頁223-251
2. *林文凱2007-12〈地方治理與土地訴訟:清代竹塹金山面控案之社會史分析〉,《新史學》18:4(2007.12),頁125-187
3. 寺田浩明,王亞新譯〈日本的清代司法制度與對「法」的理解〉,收錄於寺田浩明著,《權利與冤仰--寺田浩明中國法史論集》(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2),頁182-206
4. 戴炎輝,〈清代新竹城郊金山面地方之墾隘〉,收錄於戴炎輝,《清代臺灣之鄉治》 (臺北:聯經出版公司,1979),頁805-834
5. 寺田浩明,〈權利與冤抑:清代聽訟和民眾的民事法秩序〉,收錄於寺田浩明著,《權利與冤仰--寺田浩明中國法史論集》(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2),頁207-275
第十四週(6/1):劉晏齊(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學系)
講題:臺灣近代國家與社會:從行政治理與法律文化談起
讀物:梁秋虹,〈多重的底層、複寫的邊緣史〉,陳姃湲編,《看不見的殖民邊緣:日治台灣邊緣史讀本》(台北:玉山社,2012),頁10-31。
第十五週(6/8):楊弘任(陽明大學科技與社會研究所)
講題:社區如何動起來?:歷史與社會觀點的考察
讀物:(*標示者為必讀)
1. *楊弘任,《社區如何動起來?:黑珍珠之鄉的派系、在地師傅與社區總體營造》(2014增訂版) ,第二章、第四章及附錄三
2. 楊弘任,《社區如何動起來?:黑珍珠之鄉的派系、在地師傅與社區總體營造》(2014增訂版) ,其他章節
第四單元:綜合討論──什麼是漢人公民社會的原型
第十六週(6/15):學生報告
第十七週(6/29):綜合討論:漢人公民社會的原型是什麼?